資料來源:保護服務司
為完善家庭暴力防治措施,立法院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共計修正21條,除周延民事保護令保護措施及效力、強化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童年遭受家庭暴力者之保護措施,及擴大聲請預防性羈押之範圍外,並增訂家庭暴力被害人性影像之相關保護措施,俾完善我國性影像犯罪防治與保護之最後一塊拼圖。
家庭暴力防治法自87年施行迄今已屆滿25年,期間歷經6次修正,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強化被害人保護措施
(一)周延保護令保護措施及效力
增列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得禁止相對人之特定家庭成員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另通常保護令之變更或延長,於通常保護令期間屆滿至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以有效維護被害人人身安全。
(二)增訂家暴被害人性影像之保護措施
增列防止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之相關保護措施為保護令類型,並納入違反保護令罪範疇;增訂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知有家庭暴力被害人之性影像,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被害人性影像有關網頁資料及保留相關資料之義務及違反時之罰責。
(三)強化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保護措施
為周延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人身安全保護及相關扶助措施,增列準用本法第三章刑事程序及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被害人經濟補助等相關規定。
二、強化再犯預防措施
擴大檢察官得聲請預防性羈押或法院得命羈押之範圍,除被告違反檢察官或法院所定應遵守之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之命令得聲請或命羈押外,增訂被告違反檢察官或法院所定應遵守之禁止騷擾、跟蹤、聯繫或遠離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特定距離之命令,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虞者,檢方即得聲請預防性羈押或法院得命羈押。
三、增訂童年遭受家庭暴力之成年被害人保護措施
增訂被害人於未成年遭受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行為,得向戶政機關申請註記限制戶籍查閱,且前開童年創傷經驗如持續影響其日常生活,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提供身心治療、諮商或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
四、 保障同性婚姻權益
參照民法第九百六十九條有關姻親的規定,修正本法所定家庭成員有關姻親之範圍,俾使同性婚姻當事人與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親屬發生家庭暴力時,均受本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