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內政部「112年全國孝行獎活動實施計畫」

轉知內政部「112年全國孝行獎活動實施計畫」

一、 目的
為推廣孝行觀念,獎勵孝行楷模,發掘感動人心的孝行事蹟,鼓勵民眾見賢思齊,於生活中具體展現慈孝行動,營造溫馨、和樂家庭,增進社會祥和。

二, 選拔孝行楷模
(一)選拔標準
1.凡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於臺、澎、金、馬地區,不分性別、年齡、職業,其孝行合乎選拔標準,且3年內無不良紀錄者,得為被推薦人。
2.被推薦人尊重父母、尊親長,克盡孝道,受到鄰里肯定,經證明屬實,足堪他人表率者,得選為孝行楷模,並依其作為,分類如下:
(1)長期陪護組:長期盡力照顧父母、尊親屬,不畏辛勞。
(2)善用資源組:運用長照或其他社會資源照顧失能父母、尊親屬,鼓勵或積極幫助其恢復重建、恢復或維持自理能力。
(3)扶助實現組:照顧父母、尊親屬維持其身體健康,體貼其心意,使其歡喜,進而鼓勵並協助其自我實現。
(4)同心協力組:家人間共同照顧父母、尊親屬,並凝聚、團結彼此間情感,家庭和樂。
(5)顯親傳孝組:傳揚父母之優良事蹟,彰顯其對社會之貢獻;或將自身關懷父母、尊親屬之具體作為,推廣至里鄰社區,並熱心提 供協助,供大眾效法。
3.前項所列具體孝行事蹟,係與家屬共同完成者,得並列為孝行楷模。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被推薦人:
(1)曾獲本獎項。
(2)同一孝親對象家庭曾獲本獎項。
(3)5年內相關孝行事蹟曾獲中央部會表揚。
(二)選拔流程:區分初選及複選2階段辦理(選拔流程參閱附表1)
1. 初選: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1)名額:依直轄市、縣市總人口數級距分配:(分配表如附表2)
A. 100萬以下人者,2名。
B. 100萬~200萬人者,3名。
C. 200萬~300萬人者,4名。
D. 300萬人以上者,5人。